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教练员
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各运动项目的发展,加强协会教练员参赛资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注册制度。
第三条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注册的教练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注册,向获准注册教练员颁发注册证。
第四条 注册确定了教练员的合法地位、权益和隶属关系。注册证是教练员代表其所属单位参加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各项比赛具有代表资格的依据,同时也是教练员在协会各会员单位进行执教的资格依据。在注册规定的有效期内被批准注册的教练员享有参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注册办法
第五条 教练员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年度确认注册。教练员统一由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在其《教练员证》上进行注册。
第六条 教练员首次注册时需提交由本人签字并且由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教练员注册登记表》、近期1寸免冠彩色像片2张。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必须由原注册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有争议者可向成都市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仲裁申请。
第七条 每一个单位注册教练员不得少于2名(含2名以上)。
第八条 外籍教练员凭护照,由聘用单位到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注册后从事教练工作。
第九条 教练员首次注册后,每年度需进行年度注册确认。
第三章 教练员要求
第十条 教练员要以无私奉献的精神,致力于为协会和成都市培养出高水平的运动员,努力提高群众性体操相关项目的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教练员应深刻领会全民健身计划的精神,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为体操相关项目运动爱好者提供指导,推动体操运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教练员要自觉服从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的管理,加强自身的修养,维护协会的声誉,为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教练员要认真学习体操各项目理论知识,熟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观摩、研讨等活动,互相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教练员在带队训练和参加比赛时,在保证正确教授和合理管理的同时,做到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进行教练员注册的教练不得带队参加比赛。
第十六条 积极组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并鼓励运动员在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好成绩,共同提高协会项目的展示和竞技水平。
第四章 注册时间
第十七条 教练员首次注册时间不限。注册确认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年度注册者,将不得参加本年度比赛。
第五章 注册费用
第十八条 年度注册费教练员每人50,首次工本费10元。外籍教练员年度注册费150元。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任何通过涂改、伪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条 批准注册的教练员必须按照成都市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要求组建代表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调配选拔。不服从调配者,视情况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教练员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注册的教练员,注册年度内不得代表本人所属单位以外的运动队参加各类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承办的各类比赛(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批准的除外),对于违反者,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将视情况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其教练员与运动队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丢失注册证的教练员,应由其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可补办注册证,并交相应工本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成都市体操运动操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