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为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体操运动工作者、支持者和参加者,积极贯彻党的体育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全市群众性体操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同时培养和造就体操优秀人才,不断提高我市体操运动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成都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所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草堂东路1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推动和开展群众性体操运动,努力提高体操技术水平;

(二)团结广大体操爱好者,提高我市体操运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使体操运动项目在成都地区广泛开展;

(三)举办、承办各种体操竞赛活动和技术指导的培训;

(四)组织开展体操业余训练、选拔、发现和培养该项运动的优秀后备人才;

(五)选拔、培养、考核、评定裁判员,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晋级、推荐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工作;

(六)社会教学点的教练上岗资格的认定;

(七)体育健身指导员的培训、上报评定等级;

(八)收集有关资料,开展体操科研活动;

(九)团结、联络我市支持体操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培育体操市场,不断促进体操运动实体化,共同为体操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十)加强横向联系,与其它省、市和各区县间的协作,推广市内外的先进经验;

(十一)努力开发体操运动体育产业,积极筹集资金开展体操活动;

(十二)表彰市内开展体操运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第七条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实行会员制。通过实行会员制,建立协会的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广大体操工作者和体操爱好者,广泛的发展协会会员,维护协会会员的权益,积极开展体操活动,努力促进体操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体操运动协会会员和各类学校、社区社团及幼儿园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  

(二)协会审核;

(三)交纳团体会费,领取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条  团体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凡热爱体操项目的公民,均可申请加入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经批准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交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协会审核;

(三)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

(四)个人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四条  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确定体操协会的工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竞赛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委员会决定。个人会员费每年20元;团体会员会费每年300元,首次需缴纳你注册费25元(含5元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

                                20111020

 

首页

电话

客服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