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建设,更好地开展体操项目运动,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实行会员制。通过实行会员制,建立协会的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广大体操工作者和体操爱好者,广泛的发展协会会员,维护协会会员的权益,积极开展体操活动,努力促进体操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类会员均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体操运动协会会员和各类学校、社区社团及幼儿园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
(二)协会审核;
(三)交纳团体会费,领取团体会员牌匾。
第六条 团体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
第七条 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 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热爱体操相关项目的公民,均可申请加入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经批准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交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协会审核;
(三)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
(四)个人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条 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每年应于 12月30日前到协会交纳年度的会费(注册费)300元;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注册费)20元,首次需缴纳注册费25元(含5元工本费)。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
(一)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组织举办各类体操相关项目比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补贴;
(三)奖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章 会员资格暂停、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
(一)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可暂停其会员资格:
1、违反《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在一定时期内未组织和开展任何体操相关项目比赛和活动;
3、连续两年不参加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4、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1、违反《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不按时交纳会费。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也同时终止;
(四)暂停会员资格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对以上情况予以整改,并向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会员资格可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将被取消:
l、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暂停会员资格超过一年而没有申请恢复的。
(二)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拥有的成都市体运动操协会的权利也同时终止。
第七章 会员退会和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退会
(一)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经协会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会手续;
(三)个人会员提交退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即可办理退会手续;
(四)会员退会后其享有的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会员的权利同时丧失。
第十七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
(二)退会后的重新入会必须在退会一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三)重新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市体操运动协会员入会所需材料,经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入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