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 关于印发《体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成都体操协会 发布时间:2016-08-13 点击率:224【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制定《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制定并印发《成都市体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操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操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体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都市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对我市正式展开的体操相关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负责体操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三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体操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五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裁委会成员由基层单位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成都市体操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成都市体操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

第六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成都市体操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七条    成都市体操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资格认证、培训和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理论部分、实践部分、临场执裁和道德行为。

第八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上一等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

第九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裁委会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协会提出下一年裁判员培训计划,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裁委会每年须组织两次(含)以上裁判员培训。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裁委会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二条    成都市体操裁判员须按年向成都市体操协会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裁判员注册信息库须公示的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裁判工作的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裁判员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参加体操竞赛执裁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五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择优原则;

(三)中立原则。

第十六条    成都市体操协会应对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都市体操相关赛事执裁工作;

(二)参加相应等级的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裁委会工作的展开,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裁判工作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八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体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十九条    在由成都市体操协会主(承)办的比赛中,仲裁委员会将对每场比赛裁判员的执裁情况进行监督,对偏离标准分的执裁分数进行纠正,并对每名裁判员执法过程中的偏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对在比赛过程中严重偏离范围的裁判员和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将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警告、取消本场次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一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    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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